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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公布《科技开发合作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09

科技开发合作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天津滨海)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知识产权保护及科技开发类合作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维护研究院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政策,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开发合作项目是指横向项目及研究院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以下简称“外单位”)就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形成的各类科技开发合作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科技开发技术合作项目及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人员”是指与研究院签订协议的职工,离职、退休未满一年的原职工及助研学生等。

二章  科技开发合作项目立项

第四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就某一领域或某一项目的科技合作达成合作意愿后,应该签署相应的技术合同。本办法中的技术合同类型主要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合作协议(以下统称“技术合同”)。

第五条 研究院与外单位签订各类技术合同,由项目管理部经办,交由研究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法务部管理合同文本。

第六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管理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各类技术合同,应保障研究院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究院各研究中心未经研究院授权,不得以研究院名义签订技术合同。研究中心擅自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研究院视为违规合同。如损害研究院声誉、造成无形资产流失或经济损失的,研究院将追究研究中心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具体负责承接技术合同中技术任务的科研人员为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参与技术合同的洽谈、合同文本的草拟等事宜,项目负责人对技术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内容、时限以及其履行完成等负责。

第九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明确主要条款。技术开发合同尽量使用研究院推荐的统一技术合同文本。涉外技术合同一般同时采用中、外文版本。

第十条 技术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协商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得故意降低技术合同价款,损害研究院利益。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合同。    

第三章  合同审核与签署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拟定合同草案后由所在研究中心对其业务能力、技术团队组成人员、技术项目的成熟性、可行性、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研究院现有的资源条件能否保证该课题完成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初步审查后,提交至项目管理部,由研究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院长逐级审批。

(一)法务部负责审核以下方面:

1.对方当事人是否适格主体;

2.技术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保密条款的可行性。必要时研究院与项目负责人员或项目参加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以保证保密条款的落实。

(二)财务部负责审核以下方面:

1.财务信息;

2.付款和开票方式。

(三)项目管理部负责审核以下方面:

1.技术项目是否有利于促进研究院科研工作;

2.知识产权归属的合理性。

(四)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上研究院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技术合同额。

(五)成果侵权责任承担。原则上研究院不承担保证所提交成果不侵权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查新等工作保证所提交成果不侵权。

(六)境外合作审查。对涉及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合作项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向境外转让或许可技术。

第十四条  经研究院审查修改通过后的技术合同内容,被对方当事人再次修改的,或变更、补充、解除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将修改、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的文本送交研究院审查。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文本壹式若干份,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技术合同文本原件送法务部存档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经费入账及分配

第十六条 科技开发合作项目经费必须纳入研究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科技开发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配合项目管理部在合同审核环节指导并协助审核相关项目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审核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对科技开发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合规使用科技开发经费。协助研究院相关部门审核科研经费重大事项调整,配合项目结题审计、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技开发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研究院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科技开发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对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他横向项目所得收入,研究院将按照如下阶梯式收费标准提取合同金额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管理费全部纳入研究院预算统筹使用,用于研究院对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支撑支持、监督检查。扣除管理费后的剩余款项归科研团队自行支配。

研究院管理费阶梯式收费标准

合同金额/万元

研究院管理费收取比例

小于等于500万元

8%

超出50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元部分

5%

超出1000万元部分

3%

第二十一条  对在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的同时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开发服务的,其经费应该进行相应分割,属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部份的经费按本办法分配。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合同中有明确预算及劳务费比例要求为原因,降低研究院管理费。对项目执行中要求调整劳务比例或其他特殊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征得对方同意后,报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审核,经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技开发合作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能减免研究院的管理费。如确有必要减免研究院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管理部会同财务部联合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科技开发合作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及研究院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委托方要求、合同约定及科技开发活动的实际需要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科技开发合作项目经费可以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业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以及科研绩效。凡涉及税款的科技开发合作项目,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从相应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管理部提交委托方项目验收表,经确认验收合格后,项目结题。确认结题后,经财务部确认项目经费全额到账后,进行项目结账。

第二十七条  经研究院审定为风险较大的技术合同,其项目到款的部分的50%要作为风险预留金存,待项目结题或进行到一定阶段时,经项目管理部审核,报院领导审批通过后,再进行分配使用。

第六章  对外协作

第二十八条  研究中心在履行其签订的技术合同时,因开发工作需要而将承接的技术开发任务中的部分研发工作内容委托第三方完成时,先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研究中心审核,由研究院与第三方签订外协合同,外协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主合同的有关约定,受主合同条款的约束。

第二十九条  签订外协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申明与外协方的利益关联关系,提供相关信息。由项目管理部、法务部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外协合同的签订应具备:

(一) 在主合同中已明确协作单位或个人;

(二) 主合同中未明确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须由主合同委托方出具同意外协部分技术内容的函,加盖主合同委托方的公章。

第三十一条  因故未能得到主合同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但项目又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需就相关事项(包括利益关联关系)提交书面说明,经研究院审核后,方可签署外协合同。外协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50%。

第三十二条  外协费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出,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

第七章  设备购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过程中需要采购相关仪器、设备的,其合同审核、签署及采购按研究院相关规定执行,除合同中约定的研制产品的组件设备外,凡使用科技开发经费购

置的设备及形成的资产,均纳入研究院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中不能为委托方代购仪器设备。但对于产品研制的技术合同中作为产品组件采购的、并在合同完成时以产品组件形式移交给对方的仪器设备(简称研制产品的组件设备),可以不纳入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署前提供书面说明,列出研制产品的组件设备清单及估算价格,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研究中心审核,按研究院合同审核流程审批通过后,才能正式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同时报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备案。

合同执行过程中,研制产品的组件设备的采购按研究院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的设备按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详细登记、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合同完成后,该类仪器设备随研制产品一同移交委托方时,由委托方开具验收清单,清单中包含研制产品及组件设备,由项目负责人交给项目管理部,随合同一起保存。

第三十五条  凡合同中明确购置完成该项目必需的大型设备(单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设备归研究院所有,经项目管理部经办,研究院分管院长审批通过的,对该设备款免收研究院管理费,设备纳入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章  项目履行

第三十六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代表研究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研究院项目管理部、法务部负责检查、督促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交技术资料、设备、图片、样品、工艺配方、源代码、设计图、电子文档等技术成果载体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签收凭证,法务部妥善保留往来的书信,邮件、电话记录、传真件、电子邮件等与技术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指定第三方向研究院付款时,应当书面通知研究院项目管理部和财务部,并由对方当事人和指定的第三方同时签字盖章。

第三十九条  研究院按技术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负责人应催告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经费。如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研究院项目管理部,并配合研究院项目管理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催款通知或采取其他措施,维护研究院利益。

第四十条  在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形之一,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研究院项目管理部,以决定是否终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丧失商业信誉。

(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 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第九章  技术合同登记及归档

第四十一条  签订的技术合同文本,由研究院法务部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凡通过研究院对外签署的且符合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各类技术合同,由法务部登记,登记后将合同文本的扫描件发至项目管理部及财务部负责人。

第十章  项目风险承担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履行技术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项目管理部、法务部,并报研究院领导解决。与对方协商不成时,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履行技术合同的风险及违约责任由研究院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非不可抗力原因,项目负责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导致研究院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我方因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时,由项目管理部报分管副院长,经院领导批示后,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款支付来源依次为:该项目尚未支取的项目的剩余款项,研究院收取的该项目的管理费。不足部分从项目负责人其它合同的款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  对方违约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部、法务部应按合同约定索取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

第十一章  项目终止

第四十七条  技术合同履行完成后,由合同对方出具验收报告或完成证明,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存档,法务部留存验收资料原件。

第四十八条  技术合同需要提前终止的,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后,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法务部审核,报分院副院长审核批准后,与对方签订技术合同终止协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研究院院务会审定通过后施行。